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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富宏磊建材有限公司;远建卓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1331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