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2民初6157号
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机场新区南段嘉和广场第11幢22层A2201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81359640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大石庙镇太平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846133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南区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0754024033K。
负责人:***,职务: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900.00元,本案诉讼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875.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