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九连职工,住。
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22921076X0,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关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的(2020)兵04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158.4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甲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