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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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5783号
原告:瑞安市朝辉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L4Y6F5R),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瑞安市瑞达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5292862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安市朝辉阀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朝辉阀门配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朝辉阀门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朝辉阀门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