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

永嘉县泰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106号
原告永嘉县泰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泰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泰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永嘉县泰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