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财保9号
申请人:郑州市欣顺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吴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霞,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咀
法定代表人:赵紫光,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市欣顺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九十九万四千一百三十五元(保全价值994135元)。担保人吴华强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号院2幢2××号(房权证号: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和担保人雷芬兰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登封南路78号院9号楼3单元××号(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上**)的两套房产为申请人郑州市欣顺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欣顺平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九十九万四千一百三十五元。
二、查封担保人吴华强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号院2幢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州市房房权证上街区字第**)
三、查封担保人雷芬兰位于郑州市上街区登封南路78号院9号楼3单元××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房权证字第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