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财保885号
申请人: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昌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2幢4层4-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昌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10.7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昌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10.7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