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899号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承德县双龙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高寺台镇高寺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双龙冶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