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951号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青根河。
法定代表人:张佑良。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