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951号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青根河。 法定代表人:张佑良。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