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435号
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连佑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现代城9栋-4-32-2号。
法定代表人:**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佑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