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556号
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号市政协大院内东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荆孜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50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07月0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912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9125.7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先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19125.7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