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221号
申请人: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谈家村前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247317T。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22296114G。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
申请人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威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泽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都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泽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都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