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

967江苏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967号
原告:江苏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长江西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培培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冀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