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4010号
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玉京大道与禹都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87487J。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22296114G。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经理。
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了进行审理。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8元,减半收取计13229元,由原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