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

5221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22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谈家村前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247317T。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22296114G。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泽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威公司)与被告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鹤都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泽威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鹤都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威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74元,由原告泽威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