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437号
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FYQH8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22296114G,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及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