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43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FYQH8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孝母(特别授权),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22296114G,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创业园合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乔(特别授权),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人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江苏丰安电气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