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02361-1号
申请执行人车成军,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亿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城花园酒店第1幢2488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88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花园酒店精英楼248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融程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国际12B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车成军与被执行人湖南亿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程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长安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亿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程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车成军支付借款本金3320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3806933元(按年百分之贰拾肆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负担公证费664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06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亿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程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717393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亿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融程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