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503号
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滨海四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92631F。
法定代表人:章成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邵荣荣,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7层1单元(A座)8G-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414727D。
法定代表人:杨苏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