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506号
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滨海四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92631F。
法定代表人:章成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者、邵荣荣,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燃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小门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04346771U。
法定代表人:许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广东天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燃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