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085号
原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1675号1幢1层、7-8层。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员工。
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会君。
原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