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6984740M,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1675号1幢1层、7-8层。
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087848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陆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虎丘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76号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