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蓉,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俊知通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俊知通信公司单方免除其生产部发运组长职务,并将其从生产部发运岗位调离至保卫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及《员工守则》的规定,应支付其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2.俊知通信公司克扣其劳动报酬1000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俊知通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俊知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0元;2.判令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加班工资213312元;3.判令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月减少的工资5000元;4.判令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19年的考核奖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2月21日,***被招聘为俊知技术公司员工,并与俊知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过生产部装运组组长、生产部发运工段长(升职)、发运组长(降职)。2014年4月30日,***与俊知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俊知通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的工作岗位。5月1日,***调入俊知通信公司,同年5月4日,俊知通信公司任命***为生产部发运组长。2019年,俊知通信公司接获员工的举报,对***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进行了约谈。之后***本人作出书面检讨,承认放任下属携带零食进公司,并与下属一起在工作期间吃零食,未严格按照公司请假制度督促下属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期间打瞌睡等。2019年5月9日,俊知通信公司发布《关于对***同志处理的通知》,声称公司接到员工对***的举报,经过调查,发现***存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接受下属的零食、对待下属亲疏有别等现象,***在接受调查时否认事实,态度极不端正,决定对***免去发运组长职务,调离生产部发运岗位,调派至保卫部担任保安,扣款1000元。
***不服,到保卫部报到上岗,同时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俊知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0元,退还罚款1000元,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支付股票350000元,支付加班工资213312元,支付2019年5月、6月的工资减少的差额5000元,支付年终考核奖6000元。宜兴仲裁委分开作出裁决,支持退还罚款1000元的请求,对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支付股票价款的事项不予理涉,对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俊知通信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向***退还了罚款1000元。***不服仲裁裁决,向该院起诉,诉请如前。***起诉后于2019年9月16日向俊知通信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如下,单方违法调岗、调岗后工资降低、罚款违法、员工守则的规定违法、安排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提供带薪年休假待遇。
另查明,俊知通信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吃零食、打瞌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员工才有参与年终分配的资格,年终前已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支付任何年终奖。
再查明,俊知通信公司每月制作工资结算表,载明每月工资项目明细和扣款明细,***或签字确认或没有异议,其中2019年4月以前(包括4月),***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奖金、加班工资、中夜班费、绩效考核,2019年5月和6月,***的工资组成没有职务奖金和加班工资。
诉讼中,***表示如俊知通信公司免除其发运组长的职务但不调离生产部发运岗位,其是认可的,但调入保卫部保安岗位不予认可。俊知通信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一份,声称对***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引起重视,召集相关人员对调岗决定再进行讨论商议,***上级、下属等相关人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认为调离岗位是合适的。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处理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俊知通信公司提供的职务任免文件、员工守则、检讨书、调查笔录、会议纪要、工资结算表,以及该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是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俊知通信公司对***的调岗是合法正当的,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俊知通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合理诚信的原则可调动***的工作岗位;其次,***存在工作时间内吃零食、睡觉的违纪行为,管理松懈的现象,工作不称职;最后,俊知通信公司综合***的工作表现、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员工的管理等因素认为***不胜任发运组长的职务,继续在发运岗位上工作也不合适,对其进行调岗是正当的。
***调任保安后,俊知通信公司取消原职务奖金,同时也未安排加班,并按照保安岗位的薪酬标准计发工资,因此***的工资减少并不是俊知通信公司克扣或拖欠工资造成的。***主张加班工资但未举证加班的事实,俊知通信公司已经通过工资结算表自证已向***支付了加班工资,***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根据。***起诉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起诉后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妥当之处,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相关,故该院在本案中对该事项进行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是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前所述,该理由不成立;二是俊知通信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事实上俊知通信公司扣款1000元,在***起诉前又根据仲裁裁决退回,实际未损害***的任何权益,因此该理由也不成立。根据俊知通信公司的考核规定,***不具备考核资格,也不符合考核条件,其主张考核奖没有依据。
综上,***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全部不予支持,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6年12月22日,俊知通信公司《员工守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在该大会签到表上签字。该事实有员工守则、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在卷作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俊知通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
***主张俊知通信公司对其违法调岗并克扣其1000元劳动报酬,其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其一,关于俊知通信公司对***的调岗是否违法的问题。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但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应就双方有无事先约定、有无正当客观需要等方面进行举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俊知通信公司的调岗权进行了约定。此外,俊知通信公司《员工守则》的制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对《员工守则》的规定应当知晓,应当予以遵守,但其存在违反《员工守则》规定的行为,俊知通信公司经过讨论后认为其不胜任发运组长的职位对其进行调岗,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其二,关于俊知通信公司是否因对***扣款1000元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该笔扣款系俊知通信公司因***违反《员工守则》而对其进行的经济惩处,并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且在***起诉前已经予以退回,故一审认定俊知通信公司无需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俊知通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调岗前后的工资差额的问题。***收入减少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职务工资取消,二是没有加班工资。职务工资取消是因为俊知通信公司免去了***生产部发运组长职务所致,因调岗合法,***要求享受原来的职务工资无事实依据。***调任保安部保安后,俊知通信公司并未安排其加班,故其没有加班工资,符合工资支付的规定。
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华明
审 判 员 毛云彪
审 判 员 张朴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 苇
书 记 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