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初950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莲,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俊知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超与陆静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俊知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0元;2.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加班工资213312元;3.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月减少的工资5000元;4.俊知通信公司支付2019年的考核奖6000元。事实和理由:他于2008年2月22日经招聘进入***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技术公司)从事成品发运管理工作。2014年5月,他被调入俊知通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不变。2019年5月9日,因为其下属钱旭峰向俊知通信公司恶意举报他考核不公,俊知通信公司将他免职,调离原岗位安排至俊知技术公司担任保安。经协商无果,他只能到新岗位工作,月工资降低近2000元。他认为俊知通信公司单方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变相逼迫其辞职,遂于2019年9月16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俊知通信公司安排其周末及平时工作日加班加点,但未支付加班工资。俊知通信公司按照每月考核情况发放奖金,由于俊知通信公司的原因造成其离岗,俊知通信公司仍应当支付考核奖。
被告俊知通信公司辩称:***在任职期间被举报,公司经过对其本人进行询问,发现***有在工作期间吃零食、打瞌睡、管理松懈的情形。经过开会讨论,公司认为成品发运的岗位较为重要,***不适合继续担任发运组长,依照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免职调岗。***是在起诉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公司在工资结算表中载明加班工资数额,***也签字认可未提出异议,公司对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认可。公司没有降低***的工资待遇,因为***在保安岗位没有加班工资和职务奖金,所以实际工资收入减少。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规定,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员工中途离职的不分配考核奖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2月21日,***被招聘为俊知技术公司员工,并与俊知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过生产部装运组组长、生产部发运工段长(升职)、发运组长(降职)。2014年4月30日,***与俊知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俊知通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的工作岗位。2014年5月1日,***被调入俊知通信公司,同年5月4日,俊知通信公司任命***为生产部发运组长。2019年,俊知通信公司接获员工的举报,对***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进行了约谈。之后***本人作出书面检讨,承认放任下属携带零食进公司,并与下属一起在工作期间吃零食,未严格按照公司请假制度督促下属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期间打瞌睡等。2019年5月9日,俊知通信公司发布《关于对***同志处理的通知》,声称公司接到员工对***的举报,经过调查,发现***存在上班时间打瞌睡、接受下属的零食、对待下属亲疏有别等现象,***在接受调查时否认事实,态度极不端正,决定对***免去发运组长职务,调离生产部发运岗位,调派至保卫部担任保安,扣款1000元。***不服,到保卫部报到上岗,同时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俊知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0元,退还罚款1000元,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支付股票350000元,支付加班工资213312元,支付2019年5月、6月的工资减少的差额5000元,支付年终考核奖6000元。宜兴仲裁委分开作出裁决,支持退还罚款1000元的请求,对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支付股票价款的事项不予理涉,对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俊知通信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向***退还了罚款1000元。***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起诉后于2019年9月16日向俊知通信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如下,单方违法调岗、调岗后工资降低、罚款违法、员工守则的规定违法、安排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提供带薪年休假待遇。
另查明,俊知通信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吃零食、打瞌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员工才有参与年终分配的资格,年终前已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支付任何年终奖。
再查明,俊知通信公司每月制作工资结算表,载明每月工资项目明细和扣款明细,***或签字确认或没有异议,其中2019年4月以前(包括4月),***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奖金、加班工资、中夜班费、绩效考核,2019年5月和6月,***的工资组成没有职务奖金和加班工资。
诉讼中,***表示如俊知通信公司免除他发运组长的职务但不调离生产部发运岗位,他是认可的,但调入保卫部保安岗位不予认可。俊知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一份,声称俊知通信公司对***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引起重视,召集相关人员对调岗决定再进行讨论商议,***上级、下属等相关人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认为调离岗位是合适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处理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俊知通信公司提供的职务任免文件、员工守则、检讨书、调查笔录、会议纪要、工资结算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是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俊知通信公司对***的调岗是合法正当的,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俊知通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合理诚信的原则可调动***的工作岗位;其次,***存在工作时间内吃零食、睡觉的违纪行为,管理松懈的现象,工作不称职;最后,俊知通信公司综合***的工作表现、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员工的管理等因素认为***不胜任发运组长的职务,继续在发运岗位上工作也不合适,对其进行调岗是正当的。
***调任保安后,俊知通信公司取消原职务奖金,同时也未安排加班,并按照保安岗位的薪酬标准计发工资,因此***的工资减少并不是俊知通信公司克扣或拖欠工资造成的。***主张加班工资但未举证加班的事实,俊知通信公司已经通过工资结算表自证已向***支付了加班工资,***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根据。***起诉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起诉后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妥当之处,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相关,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事项进行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是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前所述,该理由不成立;二是俊知通信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事实上俊知通信公司扣款1000元,在***起诉前又根据仲裁裁决退回,实际未损害***的任何权益,因此该理由也不成立。根据俊知通信公司的考核规定,***不具备考核资格,也不符合考核条件,其主张考核奖没有依据。
综上,***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全部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