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

江苏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民初45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旭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山,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原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价值六百五十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五角的财产。***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价值六百五十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五角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盛荣
人民陪审员  康和凤
人民陪审员  袁淑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