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信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4950号
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113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282551186200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约定履行23412.984公里光纤的收货义务,并支付光纤款1369659.56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光纤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127.5元,原告保留因光缆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对被告继续追索的权利;3、判令被告支付光纤的仓储保管费用6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理由:2019年1月份至2019年5月间,原被告签订了13份《光缆采购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光缆所用全部光纤由原告供给。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上述13份合同进行了光纤总量的对账。双方对账后,原告开始陆续发货。在交货过程中,被告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原告供货中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了其中8份合同的争议,并确定2019MM-01-2201号等5份合同不在该案中处理。故双方应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上述5份合同,即被告向原告交付23412.984公里G652D光纤,被告履行收货义务后,支付相应的光纤款。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光缆中,出现质量问题,产生换缆费、熔接费等损失。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5份合同均约定“若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地点:南京”,上述合同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原告的诉状事实与理由陈述以及原告的电话自述,原告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收货义务以及赔偿损失,被告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婷婷
书 记 员  高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