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619号之二
申请人:***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186200K,住所地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俊知路**。
法定代表人:钱利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11327,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亚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知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知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俊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华信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俊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妍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