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6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