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5164号
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器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北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北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2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三次累积付款180000元,至今仍欠付货款120000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环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6日,原告西北电器开关公司(乙方)与被告新环公司(甲方)签订《西塘项目电气柜设备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西北电器开关公司向被告供应进线柜、出线柜、站用变出线柜、PT柜、进线柜,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乙方提供保证交货期内生产完成货物的相关计划并同时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完成提资,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书面及电子资料确认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交付货物。乙方发货前货物须做各项性能检测并达到合格,在具备发货条件之日起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收货,并凭以上相关检测的实验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书、详细完整的供货清单及符合合同总额60%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申请支付合同总价30%发货款。3、合同内约定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且满负荷运行72小时后满三十日无质量异议,乙方向甲方提交双方确认的初验合格报告、调试报告、符合合同总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认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投运款。4、剩余合同总价款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甲方向乙方一次无息付清。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与本条上述各项对应款的收款收据后,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第五条质保期约定,货物质保期为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西北电器开关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5月31日、6月18日按约定向被告分公司发货,被告公司员工董某某在该收货单位处签字。2019年6月4日,董某某在合同附录四《电气柜初验合格报告》中签字,2019年7月2日,董某某在《电气柜调试报告》后签字,现场调试结论为:排除一切异常及故障,9台高压柜送电,运行正常。后,被告公司共计向原告付款180000元,原告主张现剩余120000元货款未付。
另查,原告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开具剩余120000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西塘项目电气柜设备供货合同》、《电气柜初验合格报告》《电气柜调试报告》、公证书、质保金收据、发货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塘项目电气柜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进线柜、出线柜、站用变出线柜、PT柜、进线柜,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现原告亦提交发货清单、调试报告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120000元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40%货款应于调试完成后,被告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35%,剩余5%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根据法庭调查,原告公司已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开具剩余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且距离双方最终调试已满12个月,故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105000元货款,并退还15000元质保金。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主张未付货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后1379元,由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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