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887号
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国,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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