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31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何民生。
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汪冀华。
西安西北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1379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121379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