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9730号
原告:深圳市哲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万众城服装批发市场C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PECD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琼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电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8栋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CY8X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哲科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电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原告同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哲科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