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冠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冠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广西梁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202执保25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冠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东路XX号奥林匹克花园X号地块岛上底层住宅XX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0595390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公园路XX号中环大厦X-X-X(城中总部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QC9U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梁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XX号嘉和·南湖之都X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656G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桂林冠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梁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2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梁鼎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梁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558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55893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 法官助理***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