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603行初45号
原告广安市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祥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56269174H。
法定代表人肖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邻水县财政局,住所地邻水县古邻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杜宜胜,局长。
原告广安市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邻水县财政局罚款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邮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邻水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邻水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君万
审 判 员 王明建
审 判 员 胡全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向冬
书 记 员 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