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4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春,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刚(系该公司职工),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稳(系该公司职工),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东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翼鹏(系***之子),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