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行申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南县倴城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亚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占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耿建新,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滦南县。
再审申请人**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耿建新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终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审二审法庭支持被申请人当庭做伪证,一审、二审开庭不质证新证据,事实不清。耿建新是申请人公司员工,2018年6月28日以家里有事为由请假没有上班。2018年10月24日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认定工伤申请书。2018年11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冀伤险认决字[2
018]13022405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对耿建新在家休假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申请工伤有异议起诉。一审开庭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出示赵卫丰、李印良两份伪证,证明耿建新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二审法庭在没有质证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持了伪证下的一审判决。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国家保险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特向贵院申请申诉,依法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耿建新答辩主要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望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主张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耿建新上班途中,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申请人**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均无不当。**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常站巍
审 判 员 付竹竹
—2—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董站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