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2294号
原告:信阳市捷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45E1016E。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南县倴城镇南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62066428D。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阳市捷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信阳市捷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阳市捷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恩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