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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80元、执行费58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5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于2018年5月22日上门寻找被执行人;4、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德传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