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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阳光基业能源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基业能源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洲,董事长。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基业能源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基业能源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阳光基业能源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