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某与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9180号 原告:许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