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104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临空经济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临空经济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0.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