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0019号
原告:***,男,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计6178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