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5民初616号
原告: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军。
被告:高密心悦绘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斌。
原告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龙公司)与被告高密心悦绘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悦绘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奇、彭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斯特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9250.09元,并负担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日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为23742元,暂合计612992.0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18985.25元,并负担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日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为4226元,暂合计223211.25元);3.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18985.2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87594.1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31391.15,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XGC20180011),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高密心悦绘影城室内装修项目,双方就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0日,原告、被告与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被告。2018年12月10日原告将涉案工程提交竣工验收,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密心悦绘影城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协议》,并约定结算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9250.09元,但至今该工程款未支付。三年质保期至2021年12月10日已届满,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将218985.25元质保金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心悦绘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斯特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一份;2.《工程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3.《工程竣工验收表》一份;4.《高密心悦绘影城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一份;5.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三份;6.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斯特龙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X-GC-2018-0011)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高密心悦绘影城室内装修承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影院内部装修与装饰、给排水、电气、空调系统工程。……
5.2.3工程尾款:剩余5%的工程决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支付:5.2.3.1本合同第10.7条约定的质保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甲方确认乙方妥善履行保修责任且无因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无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0%;5.2.3.2本合同第10.7条约定的质保期开始计算后满三年,甲方确认乙方履行全部保修责任且无因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无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0%;5.2.3.3工程尾款的具体数额以《工程决算书》约定为准。……
10.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或甲方投资的影城公司、业主、监理(如有)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在整改后应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
10.7本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11月20日,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斯特龙公司作为乙方、心悦绘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在《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
2018年12月10日,斯特龙公司向心悦绘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经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建设单位最后签署意见“设计质检同项目经理一同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成。”的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
2020年12月21日,心悦绘公司作为甲方与斯特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高密心悦绘影城室内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一份,约定:……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天内,甲方应按上述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剩余工程款589250.09元,质保金为218985.25元。4.乙方应在收取按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工程款前,按结算工程款100%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心悦绘公司在甲方处盖章,斯特龙公司在乙方处盖章。
斯特龙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4日、2021年2月25日按结算工程款全额即4379705元向心悦绘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变更名称为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明,心悦绘公司系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资的公司。
本院认为,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斯特龙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经斯特龙公司同意将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心悦绘公司。涉案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斯特龙公司已按结算协议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心悦绘公司应按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589250.09元及质保金218985.25元。
关于剩余工程款589250.09元,心悦绘公司应于结算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对于其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质保金218985.25元,因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不一致,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为建设单位最后签署意见的日期即2019年1月21日。故对斯特龙公司主张以其提交竣工验收表之日即2018年12月10日为质量保证金返还起算日,本院不予支持。《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满2年应返还质量保证金的40%,满3年应返还质量保证金的60%;即心悦绘公司应于2021年1月21日返还质保金87594.1元,于2022年1月21日返还质保金131391.15元。故对于其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87594.1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31391.15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斯特龙公司主张的担保费,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心悦绘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密心悦绘影城有限公司向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589250.09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高密心悦绘影城有限公司向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质保金218985.25元及利息(其中87594.1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31391.15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2元,保全费4701元,共计16863元,由高密心悦绘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鹏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