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98号B区2号楼2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三庄街111号豪威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贾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75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幕墙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不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2民初754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幕墙工程合同》的名称、目的、工程范围及权利义务内容,该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现双方当事人因该《幕墙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其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戎瑞良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浩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