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1路133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藏哈尔海纳尔别克,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青年路北侧博源汽贸城2楼第13间。
法定代表人:刘玉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银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1)新43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730298.32元、案件受理费5551.49元、执行费9703元,合计745552.8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其中江铃牌车辆在本院(2021)新4323执1089号执行案件中被拍卖、宇通牌车辆在本院(2021)新4323执1116号执行案件中被拍卖,在一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以上两辆车的拍卖。传祺牌车辆在本案中被拍卖,2022年1月16日买受人蒋能以98808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3952元支付新疆中拍平台拍辅服务有限公司拍辅费用,剩余94856.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登记等情况。
就本案剩余650696.81元案款的偿还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案款30%即195209.043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案款40%即260278.724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案款195209.0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丽娜 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