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1路133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藏哈尔·海纳尔别克,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青年路北侧博源汽贸城2楼第13间。
法定代表人:刘玉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银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1)新432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2162242.62元、案件受理费12048.97元、执行费24022元,合计2198313.59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其中江铃牌(×××)车辆在本院(2021)新4323执1089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宇通牌(×××)车辆在本院(2021)新4323执1116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在一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以上两辆车的拍卖。传祺牌(×××)车辆在本院(2021)新4323执1080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登记等情况。
现本案案款的偿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新疆乌伦古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案款的30%即652287.48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案款的40%即869716.64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案款652287.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红  祥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丽娜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特列 西 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