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805号
申请人:常州方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98号3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1138406D。
法定代表人:潘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好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东街组。
法定代表人:潘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方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好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方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常州好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好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