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文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
法定代表人:董文国,局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文化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5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存款789620.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