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067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玲,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大道**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672X0。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
被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大道**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7730A。
法定代表人:李泽松。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溰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丽,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建设路**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711586XL。
法定代表人:张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3729E。
法定代表人:樊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瑜,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G347877337。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挺,广东大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大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2726X。
法定代表人:刘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丽,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黄阁路**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B1202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777821。
法定代表人:李京会。
委托代理人:吴兵,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起诉。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