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民初243号 原告:欧阳汉坤,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雅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处**财富中心501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欧阳汉坤诉被告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汉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阳汉坤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